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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汉廷竹

【出典】 《汉书》卷四《文帝纪》:文帝二年“九月,初与郡守为铜虎符、竹使符。”汉·应劭注:“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,长五寸,镌刻篆书,第一至第五。”唐·颜师古注:“与郡守为符者,谓各分其半,右留京师,左以与之。”

【释义】 汉文帝刘恒以竹使符作为调兵的符信,一半留京师,一半与郡守;后因用分竹作为官拜郡守的典故。

【例句】 几分汉廷竹,夙拥文侯彗。(杜甫《八哀诗·赠秘书监江夏李公邕》2352)这里用“几分汉廷竹”喻指李邕几度充任刺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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