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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义送金

【出典】 《后汉书》卷八十一《独行传》:“雷义字仲公,豫章鄱阳人也。初为郡功曹,尝擢举善人,不伐其功。义尝济人死罪,罪者后以金二斤谢之,义不受。金主伺义不在,默投金于承尘上。后葺理屋宇,乃得之,金主已死,无所复还,义乃以付县曹。”此事又见《北堂书钞》卷一三二引谢承《后汉书》。

【释义】 东汉雷义济人不受谢金,金主已死,无法奉还,便将金交付县曹。

【例句】 郝廉留钱,雷义送金。
(李瀚《蒙求》9961)这里举雷义不受谢金事,作为提供学童学习典故之一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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