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斧钺

【出典】 《礼记·王制》:“诸侯赐弓矢,然后征;赐鈇钺,然后杀”东汉·郑玄注:“得其器乃敢为其事。”唐·孔颖达疏:“赐鈇钺者,谓上公九命得赐鈇钺,然后邻国臣弑君、子弑父者,得专讨之。”按,鈇通斧。

【释义】 斧、钺为两种兵器。周制,诸侯受赐斧钺,然后对邻国有罪之诸侯可行杀戮之权。诗文中常用以表现封疆大吏之贵盛。

【例句】 ①斧钺下青冥,楼船过洞庭。(杜甫《衡州送李大夫七丈勉赴广州》2579)这里以受钺诸侯比拟李大夫②斧钺旧威龙塞北,池台新赐凤城西(杜牧《贵游》6024)这里以“斧钺”表现所咏贵臣曾专杀伐的荣显经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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