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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烈士”的意思,出处,故事

原指临危不惧的节义之士和有志于建功立业的人。

该词始见于商代。伊尹说:“大夫知人事,烈士去其私。”春秋末期孔子也用过“烈士”一词:“白刃交于前,视死若生者,烈士之勇也。”古代所谓“烈士”,虽有“谓以身殉道,而不屈者”之说,但一般指临危不惧的节义之士,是活着的人。

“烈士”一词变为一种光荣称号,始于清光绪年间,而且是与革命者牺牲后相连的,是资产阶级革命组织先用的。1905年10月24日,同盟会成员吴樾在北京前门车站密谋炸死清廷五大臣时壮烈牺牲,1906年4月同盟会机关报《民报》第三期刊发了《烈士吴樾君意见书》,文前有“本社记者,北京车站爆炸丸……其时莫知烈士为谁何也”。此后,该刊又刊出史坚如、徐锡麟、刘道一等遗像,姓名后均题有“烈士”称号。

辛亥革命后,孙中山在任临时大总统的三个月里,办理有关烈士追悼、抚恤等公文、悼文近30件。被追认为烈士的,有自1895年起从事反清、民主革命而死难的人,有辛亥革命阵亡将士等。国民党及其政府沿用烈士称号至1926年,1927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分裂后,国民党对其阵亡者,就不再以“烈士”称之了。

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初期起,就对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而牺牲者沿用“烈士”称号。如1922年1月17日,湖南劳工会领袖黄爱、庞人铨遭军阀赵恒惕杀害,同年3月23日,《晨报副刊》刊发了李大钊的《黄庞流血记序》,文内称黄、庞为烈士。1931年底,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后,制定《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》《红军抚恤条例》,这两个文件中均有“死亡烈士”之称。

1980年6月,国务院发布的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第3条规定:“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,在革命斗争中,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,称为革命烈士。”对烈士一词赋予了完善的含义。2011年7月,国务院颁布了新的《烈士褒扬条例》。现在“烈士”一般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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